“廣積良”訴“廣積糧”侵權案塵埃落定

2017-02-28 08:12:18

  一方為擁有在先核準注冊商標“廣積良”的餐飲企業(yè),另一方系擁有在先核準登記字號“廣積糧”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圍繞著后者在門店店招等處突出使用“廣積糧”字樣,系對自身企業(yè)名稱的簡化使用,還是系商標性使用并構成對前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雙方由此展開了一場“正名”之爭。

  日前,這場因字號與商標讀音相同而引發(fā)的侵權糾紛塵埃落定。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重慶廣積糧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廣積糧不動產”與“廣積糧”文字及圖形等標識(下稱涉案標識,如圖),系對其自身企業(yè)名稱的簡化使用,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對重慶廣積良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廣積良餐飲公司)與重慶積良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享有的第7902020號“廣積良GUANGJILIANG及圖”注冊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如圖)專用權的侵犯。

  一字之差引紛爭

  據了解,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賈明德,前者成立于2003年11月,是一家從事渝派川菜為主的大型餐飲企業(yè);后者于2014年4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信息資訊等。

  2009年4月,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成立,從事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等不動產相關業(yè)務,截至2014年5月在重慶地區(qū)共開設門店50余家,其門店均以分公司的名義存在。

  2009年12月,廣積良餐飲公司提出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11年3月被核準注冊在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經紀等第36類服務上。2014年3月,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商標使用協(xié)議書》,許可后者使用涉案商標。

  據悉,招致此番商標侵權之訴的緣由,系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的門店在店招、店內裝飾、員工名片等處,使用了“廣積糧不動產”與“廣積糧”文字及圖形等涉案標識。

  2014年7月,廣積良餐飲公司以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訴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廣積良餐飲公司訴稱,經過其長期使用與宣傳,涉案商標已在重慶當地的相關公眾心中具有較高的美譽度與辨識度。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其門店店招上突出使用的“廣積糧”等涉案標識,與廣積良餐飲公司的涉案商標在讀音上完全一致,字形和文意差別較小,構成對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廣積良餐飲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廣積良餐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萬余元。

  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則主張,其“廣積糧不動產”字號的注冊時間早于廣積良餐飲公司涉案商標的核準注冊時間,其是“廣積糧不動產”字號的在先合法權利人;而且經過其長期使用與宣傳,其字號“廣積糧不動產”在重慶市房地產經紀行業(yè)及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消費者對其“廣積糧不動產”字號與廣積良餐飲公司的涉案商標并未產生混淆,其使用“廣積糧”字樣不構成對廣積良餐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終審判決不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成立的時間早于廣積良餐飲公司涉案商標的核準注冊時間,因此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相對于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言是在先權利,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并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意圖。

  同時,廣積良餐飲公司在涉案商標被核準注冊以后并未立即使用,直到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于2014年成立后,廣積糧餐飲公司才授權其使用涉案商標。而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成立后,持續(xù)在重慶地區(qū)開展經營活動,在重慶市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與影響。而且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并未因權利沖突而獲得不當利益,也沒有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

  該案中,因為“廣積糧”系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企業(yè)名稱中的核心部分,所以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廣積糧”字樣作為字號,以及在其門店的店招上、店內的招牌上、員工名片上,將其企業(yè)名稱簡化為“廣積糧不動產”與“廣積糧”使用并無明顯不當。此外,將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廣積糧”字樣的方式與涉案商標相比較,雖然兩者的漢字部分讀音相同,但字形簡繁不一,且附加的圖形完全不同,整體視覺效果并不近似,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在門店內、員工名片上也標注了其企業(yè)名稱的全稱,一般公眾并不會產生混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涉案行為并不構成對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積良餐飲公司與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突出使用“廣積糧”字樣的行為,是否具有明顯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成立的時間早于涉案商標被核準注冊的時間,因此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相對于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言是在先權利,廣積糧房產經紀公司在注冊企業(yè)字號時并不存在攀附廣積良餐飲公司涉案商標商譽的意圖。

  同時,法院認為,廣積良餐飲公司在涉案商標獲準注冊以后并未立即使用,直到積良廣房地產經紀公司成立后才授權其使用涉案商標,且截至其提起該案訴訟時只開設了一家門店,涉案商標不具有較強的知名度,也未累積較高的商譽。因此,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突出使用“廣積糧”字號的行為沒有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主觀并無惡意。

  對于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涉案標識是否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審法院認為,鑒于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較小,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企業(yè)字號相對為在先權利,以及涉案商標和涉案標識之間的近似度不高等因素,以房地產中介消費者的注意力標準觀察,不會產生混淆。因此,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涉案標識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二審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針對該案終審判決,有業(yè)內專家表示,商標的核心功能是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能夠區(qū)分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因此識別功能是商標的基本價值所在,判斷商標侵權與否的關鍵,便在于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導致消費者可能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該案中,廣積糧房地產經紀公司使用“廣積糧”標識是善意的在先使用,但其在已經知曉同類服務上“廣積糧”字樣與廣積良餐飲公司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情況下,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規(guī)范地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對廣積良餐飲公司的商標權利進行合理的避讓,避免日后再因字號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招致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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